日博365注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5-27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开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有形建设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项目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国有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担保偿还方式所筹资金;

  (六)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七)其他国有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统一交易模式”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监督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经发部门负责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等,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国有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审核确定本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上限值,核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并对招标文件、公示、合同等进行符合性审查。会同招标及审查中心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第七条  招标及审查中心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招标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核实项目招标投标申请,并对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公示、合同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备案;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执法检查,配合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投标业务的统计、分析,对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定期向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招标前期监管

  第九条  严格执行立项审批制度。凡需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经经发部门立项审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的审批手续;未取得立项批准或审批、核准文件、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及审查中心不予受理招标。

  招标人必须实行项目责任制,每个项目都应明确专门人员对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概算、预算制度。各类需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浏经发〔2016〕9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土石方等项目除外)和概算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主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后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否则招标人应委托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国有投资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招标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严格核准招标方案。各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须经经发或财政部门对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后方可实施。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发或财政部门应将核准事宜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本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资产)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并随其调整,即达到下列投资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一)、(二)、(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除施工1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单项工程采用合理定价随机遴选定队方式的外,其余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邀请更多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监管

  第十六条  本区达到公开招标范围和规模的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入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流程、国有投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流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流程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以及被邀请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必须依法发布,即工程项目须在湖南省、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管网及经开区官网发布,采购项目须在长沙市、浏阳市政府采购网及经开区官网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招标单位根据项目招标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其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相同。招标人必须保证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公平确定投标入围单位。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要从严把关。

  第二十一条  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取消现场投标报名环节,实行网上招标,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程序,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组织招标交底会,对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把关。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附属工程一般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一般项目的专家评委从浏阳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需要聘请省、市专家的,其专家评委可从湖南省、长沙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仔细查阅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等),依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按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资格、响应性等)和详细评审,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分类见附件4)。对具有通用技术、施工难度较小的一般性工程可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监理招标可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分类见附件5)。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施工项目的评标办法遵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投标人书面承诺制和履约担保制。承诺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在投标现场提交。同时为确保工程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竞争,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但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提供备案材料(备案内容见附件7)。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章   中标后续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的监管。

  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并且承包合同不得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相背离,合同必须经招标及审查中心备案。

  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确需补充协议的必须经招标及审查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初审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工程量、增加工程造价。

  (二)建立由经发部门牵头,财政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招标及审查中心、建设单位参与的工程变更联审制度。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使累计工程费用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须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原概算批复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本级政府审批。

  (三)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投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投资效益。负责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二)招标及审查中心牵头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程序招标、不按合同履约、转包或非法分包、变更及工程签证手续不完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上报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记录平台进行公示。

  (三)浏阳市住建局园区建工站负责工程项目的报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改正或按规定认定上报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必须符合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报告招标及审查中心。

  第三十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监督。

  (一)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合同中需要计量的,或经批准且增加造价的变更工程,在工程施工中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现场验收签证,严禁私自签证或事后补签。

  (二)国有投资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齐全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含结算资料)送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初审部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终审报告由浏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出具。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的监管。

  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须经过浏阳市审计中心审结,在项目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审核支付。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调整概算后方可支付。

  (一)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直达商品、服务供应商或工程承包方。

  (二)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融资资金的建设项目,如具备财政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不具备财政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双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后续监管依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招标的,肢解招标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经招标及审查中心监管,擅自组织招标的;

  (三)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四)不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的;

  (五)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或不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的;

  (六)违规支付工程款项的。

  第三十四条  经发部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立项审批,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准采购方式的;

  (二)工程项目造价预(概)算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在决算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三十六条  招标及审查中心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程序把关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不遵守下列保密纪律,导致秘密资料信息泄露,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透露或泄露资格预审合格人名单;

  透露或泄露投标保证金交纳名单;

  透露或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透露或泄露评标专家名单;

  透露或泄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与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后续监管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在初步审查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国有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造价咨询、工程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等中介机构不遵守本行业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影响招标投标结果公正的,实行过错淘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行贿、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有相关规定及浏经发〔2016〕9号中有关招投标的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浏阳经开区管委会招标及审查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5月10日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招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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