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博365注册金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5作者:

 浏经发[2016]60号

日博365注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日博365注册金阳产业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市直驻区各部门:

     现将《日博365注册金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博365注册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日博365注册金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产业扶持政策,引导产业发展方向,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博365注册金阳产业基金是由日博365注册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园区投资创业的专项资金。金阳产业基金的用途主要为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园区新兴产业。

第三条  金阳产业基金分三类:

(一)支持类基金;

(二)引导类基金;

(三)融资类基金。

支持类基金以引导社会产业资本在园区投资发展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微利保本运营;引导类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在园区设立市场化的创投基金;融资类基金主要用于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担保。

第四条  金阳产业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开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金阳产业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产业基金受托机构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金阳产业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创业投资、跟进投资、增信担保。财政对基金运作提供投资风险补偿、担保补贴、贴息和代偿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七条  金阳产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符合日博365注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八条  金阳产业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其中:支持类基金1.2亿元,引导类基金4000万元,融资类基金4000万元。财政根据实际使用需要逐年注入资本金,基金规模在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金阳产业基金的来源是整合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财政历年结余和新增财力预算安排。

第十条  金阳产业基金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本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支持类基金以扶持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建设为主,重点支持浏阳经开区范围内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产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能源、新材料、环保创新型的初创期企业。园区现有企业的重大再投资项目纳入支持类基金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引导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资本在园区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三条  融资类基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增信平台为区内企业融资增信担保提供资金铺底,引导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增信平台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日博365注册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3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管委会明确湖南金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浏阳银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作为金阳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金阳产业基金以该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管理机构成员由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等人员组成,管理机构由管委会另外指派监事。支持类基金由管理机构具体运营,引导类基金、融资类基金由管理机构按规定运营、决策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金阳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及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基金资金筹措方式;

(二)审定管理制度和运行方式;

(三)审定绩效管理办法和奖惩方案;

(四)研究确定支持类基金的项目投资方案;

(五)研究确定引导类基金和融资类基金合作方案;

(六)研究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是基金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总体投资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统一受理使用投资基金的申请,拟定支持类基金的项目投资方案;

(三)负责前期项目筛选推荐并提出投资初步方案(招商局成员为主);

(四)负责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组织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以及项目风险评估(经发局成员为主);

(五)负责基金资金的筹措监督管理和参与项目风险评估(财政局成员为主);

(六)负责基金日常管理,投资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以及督导项目合同履约条款执行;

(七)制定引导类基金和融资类基金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引导类基金和融资类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八)办理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支持类基金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由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经决策委员会决定,并报管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再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代表金阳产业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金阳产业基金的出资主体;

(二)管理金阳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和债权回收工作;

(三)监督检查金阳产业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决策委员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金阳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考核评价、后续管理和监督履约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金阳产业基金不得用于证券、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可用于短期理财。

第五章  支持类基金

第二十二条  支持类基金是以基金名义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阶段参股或对初创期中小微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吸引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落户园区。

第二十三条  支持类基金阶段参股是指对初创重大产业项目(包括成熟企业再投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对满足《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5〕61号)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管理机构协助向长沙市申报支持类产业基金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支持类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初创期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五条  支持类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受让。阶段性参股3年内不收利息;超过3年期限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支持类基金阶段参股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在《股东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支持类基金可以随时退出,支持类基金利息由受让方支付;

(二)支持类基金阶段参股期限为3年至5年;以代购固定资产进行融资租赁模式参股的,融资租赁收回投资期限不超过7年;

(三)支持类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对未按《股东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执行的创业企业,支持类基金有权单方面提前退出;

(四)支持类基金阶段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支持类基金。

第二十七条  支持类基金跟进投资是指对创投机构选定的初创期中小微企业(主要指在园区未购买土地建厂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共同投资。

第二十八条  支持类基金在创业投资基金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依项目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九条  支持类基金对初创期中小微企业的投资总额不高于创投机构出资额,且持股比例不高于20%,每个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支持类基金跟进投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年期)收取资金利息,利息收入用于产业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一条  支持类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3-5年内退出,并优先于创投机构退出。

第六章  引导类基金

第三十二条  引导类基金主要用于认购在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出资,同时承接支持类基金退出时的部分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三条  在支持类基金退出时,引导类基金可以优先受让部分股权(仅指支持类基金投资合同有优先受让约定条款的),受让比例不高于5%。

第三十四条  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运作,重点投资园区初创期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中社会资本(或基金募资)不低于80%,引导类基金出资不高于20%。引导类基金管理参照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融资类基金

第三十六条  融资类基金是指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为区内企业无抵押(指企业无资产或资产不足)融资进行增信担保时提供铺底资金。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为区内企业增信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该单位申请融资类基金(铺底资金)的10倍,且为小微企业增信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50%。

第三十八条  融资类基金作为政策性引导基金,选择合作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保管,不收取资金使用费,不承担增信担保风险损失。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浏阳经开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符合国家工信部标准;

(三)园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健康食品企业,以及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能源、新材料、环保创新型的初创期企业;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偷漏税行为。

第四十条  使用融资类基金的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可自由选择开展增信担保业务,管理机构参与风险控制。

第八章  基金投资风险补偿和支持政策

第四十一条  投资风险补偿是指对支持类基金投资风险予以补偿。投资风险补偿金按照招商合同预期效益实现后由财政每年按支持项目产生本级收入的10%提留,在投资项目出现风险无法追索权益时,从提留的风险补偿金总额内根据实际损失拨付,在未出现损失前财政仅核算和提留应拨备的风险补偿金数额。

第四十二条  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补贴、代偿补助等政策扶持。通过融资类基金贷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贴息扶持。

第四十三条  代偿补助是指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在为区内企业通过融资类基金提供融资服务出现的损失或代偿损失时由财政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偿。

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通过融资类基金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出现风险时发生损失或代偿损失,财政按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年终新增贷款余额或担保余额的5%以内预留代偿补助,且年度末预留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代偿补助比例不高于实际损失的40%。

第四十四条  担保补贴是指为降低区内企业融资成本给予担保公司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补贴。

担保公司通过融资类基金给区内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担保费用在1.5%以下的可按年担保平均余额的1%比例申请担保补贴。

第四十五条  贴息是指区内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类基金平台增信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类基金新增贷款可享受2年贷款贴息,单个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一个年度可申请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50%,第二个年度可申请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30%。

第九章  基金监管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决策委员会的监管和指导,按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有关规定报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管委会和决策委员会应加强所设立的产业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产业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经决策委员会评审支持的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产业基金不予支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原企业互助协会相关政策(贴息、风险补偿、奖励金)及助保贷贴息政策从2016年12月31日起废止,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互助协会企业及担保公司不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信息来源:经发局 责任编辑: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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