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初审(上报浏阳项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第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1、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对建设项目各项条件论证符合相关要求,安全可行;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全面准确;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主要技术、工艺确定,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6、委托进行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7、申请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办理材料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3份 (相关附件下载)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份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份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3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3份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报资料清单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行政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资料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的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危化科负责审查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①审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是否规范、有效;

②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是否规范、有效;

③审查建设单位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④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许可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要求;

⑤审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是否健全,且符合申请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需要;

⑥审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并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

⑦审查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是否规范、有效,所标注的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⑧审查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和安监站是否审核同意。
(2)、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在《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单》上提出明确书面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批。
1.岗位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程序、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初审查意见的准确性。

(2)、在《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单》和申请表上签署明确审批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同意申报”的审批意见;

(3)、将经审批的申报资料交审查岗位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岗位责任人:危化科负责审查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报资料后上报。

(2)、及时办理送达登记手续,并归档。(2个工作日,时间不计算在初审期限内)。

 

受理部门

安监分局

办理地点

日博365注册康宁路9号管理委员会409办公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731-83282110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备注